山西
山西修訂兩條例 促煤企安全生產
2016-04-05 13:13:29
來源: 中華網
中華網消息,1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 《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》和《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》的決定,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和2014年先后三次通過修改有關法律,取消行政審批事項19項,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9項。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地方性法規(guī)進行了審查,建議山西省根據(jù)新修正的煤炭法,對《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》和《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》中,涉及煤炭生產許可證和設立煤炭經營企業(yè)資質審批的條款及時進行修正。因此,這兩部法規(guī)在多次研討后形成了修正案。 將《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》第二十八條的部分內容修改為:“煤礦的發(fā)包、承包應當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煤礦依法整體承包后,應當重新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。” 修正后取消了原條文要求同時辦理的煤炭生產許可證。 《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》共刪除14處,涉及設立煤炭經營企業(yè)資質審批、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批、礦長資格證書等內容。 另外,該條例將原條文的“煤炭生產許可證”全部修正為 “安全生產許可證”,并修改了3處內容。其中,第十八條修改為:“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煤礦企業(yè)在投產前必須依法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。禁止轉讓、出租、涂改、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。煤礦企業(yè)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,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。” 第四十二條修改為: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超越批準的礦區(qū)范圍,越界、越層開采的,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本礦區(qū)范圍開采,拒不退回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罰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”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:“煤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,在煤炭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的,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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